湖北省执业医师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第四章 注册变更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照片3张(一张贴申请表中,一张贴体检表,一张用信封装好,放入档案袋);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聘用外单位卫技人员需提交原单位同意,及提交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注册证明或变更注册证明;7.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以上1—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9、在村卫生站、个体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工作的注册人员需提交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导读】临床执业医师,顾名思义就是主要在临床上工作,今年疫情爆发也是一批一线的临床医生进行救治,同时也因为疫情的原因,2020年执业医师考试一拖再拖,甚至新疆考区的考生没有完成技能考试,不过大部分考区 的考生还是完成考试的,接下来就要准备2021年的临床执业医师考试,那么2021湖北考区临床执业医师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一起来看看吧!湖北考区2020年医师资历考试医学归纳考试“一年两试”试点网上报名及缴费时刻从10月11日——18日24时止。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考生范围具有“二试”考生报名条件如下:(1)2019年湖北考区临床类别实践技能成果合格两年有效并经过2020年医师资历考试报名审阅的考生;(2)2020年经过湖北考区110、210、140、240类别实践技能考试,但未经过榜首次医学归纳考试的考生(含缺考考生);(3)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考场设置考区将依照报名缴费的实际情况统筹设置考场,详细安排详见近期告诉。考试时刻1考试于2020年11月14日——15日期间进行。11月6日至13日期间进行本人准考证打印。报名及缴费办法1、医学归纳考试榜首试成果查询。考生经过国家医学考试网()个人账号,进入“国家医学考试考生服务系统——个人界面——点击“考试成果”栏目查询医学归纳考试榜首试成果成果。2、医学归纳考试“二试”报名具有“二试”报名资历的考生,其国网中“考试成果”栏目下将会显现“二试”报名界面,考生可自行阅览报考要求并进行报名。3、省网“二试”报名网上缴费在“考试成果”栏目中完结“二试”报名的考生,请点击“考试报名”栏目中“上传相关材料”跳转至“湖北考区医师资历个人申报渠道”进行缴费。承认缴费状态在“缴费状态”栏点’归纳书面考试“二试”待缴费’后边的“当即缴费”按钮,按提示完结医学归纳书面考试归纳书面考试“二试”网上缴费,完结缴费后改写页面核实是否缴费成功。特别提示:网上缴费时刻为:10月11日——18日24时止。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成果由考生本人承当。疫情防控湖北考区2020年国家医师资历医学归纳考试“二试”将于11月14日——15日统一安排施行。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考试作业,依据国家和湖北省疫情防控作业要求,此次医师资历医学归纳考试将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行动,一切考生、作业人员均需符合疫情防控的健康要求,方可参与考试和考务作业。为确保广阔考生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考试顺畅,请广阔考生严格遵守考区、考点、考场三方详细要求,提早做好考试相关预备。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2021湖北考区临床执业医师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已通过2020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的小伙伴可以参考2020年临床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成为一名真正的临床执业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