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明确应当的职责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则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实行 下列义务: (一) 恪守 法律、法规,恪守 技术操作标准 ; (二) 树立敬业精神,恪守 职业品德 ,实行 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 关怀 、保护 、尊重患者,维护 患者的隐私; (四) 努力研究 业务,更新知识,提升 专业技术程度 ; (五)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安康 教育。 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则 ,医师施行 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需 亲身 诊查、调查,并依照 规则 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藏匿 、伪造或许 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 。 医师不得出具与本人 执业范围无关或许 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扩展材料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实行 必要的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则 :医师该当 照实 向患者或许 其家眷 引见 病情,但应留意 防止 对患者发生 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该当 经医院同意 并征得患者自己 或许 其家眷 赞同 。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行 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本人 的病情;明白本人 做何种反省 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呈现 的医疗风险和影响本人 病情应留意 的事项。让患者清楚 看病时应恪守 医院诊疗次序 和规章制度;清楚 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清楚 本人 进行特殊反省 和手术应该实行 的签字手续;清楚 发生医疗纠纷该当 依法处理 的相关顺序 。 3、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单方 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程度 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了解 承受 才能 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别 ,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主动 的承受 位置 。 4、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安康 情况 掌握主动权,该当 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而 丧失其独立自主的位置 ,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进程 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医治 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照实 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理解 有关诊断、医治 、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自己 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益 。 参考材料 来源: 这是关于 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承担哪些义务的解答。13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因为服用“祖传秘方”导致病情加重,受害人可以按以下维权:1、主张损失赔偿服用“祖传秘方”等药物直接关系到生命健康权,所以服用过后导致病情加重,直接侵犯健康权,受害人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并且,损失的范围包括后续住院产生的合理治疗费用。2、举报对方“非法行医”首先,自制“祖传秘方”的行为人,无任何从事医疗相关的证件及手续,可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非法行医”;其次,“祖传秘方”导致受害人病情加重,属于“使用假药、劣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且,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行为人可能涉嫌非法行医罪,受害人可以举报处理。非法行医被举报后,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具体如下:1、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将接受以下刑事处罚:(1)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会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如果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未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将接受以下行政处罚:(1)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被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3)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最后,构成非法行医,并被认定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后,不影响继续主张损失赔偿。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